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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以案说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内蒙古视界 2023-09-21   阅读量:4764
2019年10月,闫先生购买某人寿保险公司医疗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询问后无告知项。2021年5月闫先生因肠息肉住院申请理赔,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闫先生购买某人寿保险公司医疗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询问后无告知项。2021年5月闫先生因肠息肉住院申请理赔,根据客户递交的理赔病历资料既往病史中显示客户曾于2018年因肠息肉住院治疗过。客户已经在投保前有过住院病史但未告知,且购买保险后住院已确诊的疾病与之前住院确诊疾病相同,投保时间未超过两年,因此对本次理赔申请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决定。

案例分析:

客户在投保前已经有过住院记录,在投保时保险代理人询问相关告知事项时客户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两年内客户因同一病因再次住院治疗并申请理赔,未告知事项同本次理赔出险病相同,因此本次理赔无法赔付。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需客户及公司双方均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保障顺利理赔的前提,需要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内容并如实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百年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要如实告知既往情况,认真阅读相关保险条款,在投保、合同签收、合同犹豫期以及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等环节,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若不幸出险,理赔也能相对顺利。付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