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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 2023-04-12   阅读量:6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原则,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公安、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按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和互联网等方式向自治区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自治区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邮箱,举报小程序等。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宣传广告、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

(二)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三)原则上实行实名制举报,举报者应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调查处置;

(六)举报对象为个人的,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其登记地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知悉相关举报线索、证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受益他人举报;

(二)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举报;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已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情况由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盟(市)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案件事实的线索,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举报核查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核查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接到举报并受理后,应留存相关举报信息(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明,举报的通话记录、材料、物证等)并进行分类登记;

(二)受理部门将举报信息交由被举报单位登记地(个人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核查处置;

(三)承接举报核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当地公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置。

(四)承接举报核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置结束后将调查取证结果、性质认定、处置意见和奖励实施情况等形成报告及时反馈上一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涉案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在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奖励;盟(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奖励。

(二)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后,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非法集资定义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元的奖励;

(三)经调查认定,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属行政违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被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立案侦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非法集资案件法院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不高于10000元的奖励,案件在全国或全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奖励数额另行确定,原则上不高于30000元。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二)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三)(四)(五)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二)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四)(五)项情形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先行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法院判决生效后视情再给予举报人不高于30000元的奖励;对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四)(五)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四)项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立案,但后期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后不以上述罪名移送检察院、或检察院不以上述罪名起诉、或法院不以上述罪名宣判的,将不再对举报人给予后续奖励。但本着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的原则,对前期已给予举报人的奖励无需退还。

第十条  各盟(市)结合实际确定奖励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盟(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盟(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报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盟(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送上月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此前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废止。